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2-27 15:11:12   【关闭分    享:

各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济南、青岛、临沂市委金融办,各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23〕7号),进一步激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活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加强统筹规划。结合新一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修订,科学确定高新区范围和主导产业(不超过3个)。指导高新区根据各自区域特点、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研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形成“一区一特色”产业发展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结构布局。建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领、国家高新区与省高新区协同发展”的战略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高新区“以升促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不断优化省高新区布局。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区、省高新区,聚焦其主导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绩效,按程序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省级科技项目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基础研究。支持高新区联合市科技部门、高校院所、区内领军企业等,按规定参与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共同支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高新区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解决区域、行业、产业技术进步急需的科学问题与“卡脖子”技术难题。(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4.搭建创新平台。对高新区内新升级为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按规定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高新区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领军企业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竞争性创新平台项目或财政科技股权投资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打造人才高地。支持高新区从海内外引进顶尖人才,符合省顶尖人才“一事一议”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最高400万元个人补助、最高5000万元综合资助或最高6000万元股权投资支持。部属、省属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申请离岗到高新区创办企业的,经所在单位批准,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速成果转化。发挥山东科技大市场作用,大市场的好成果积极向高新区推荐,支持高新区落地大市场的好项目。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和高端科技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完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熟化—转化落地—孵化加速—应用示范”全链条产业化体系。鼓励省内外大院大所科技人才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领办科技企业,按规定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支持范围,给予最高500万元财政股权投资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培育科技型企业。积极培育高新区领军企业,支持其牵头或参与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促进高新区“三高一核心”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为高质量发展打造强大动力源。(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布局未来产业。聚焦“8+X”重点领域,支持高新区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高水平团队建设未来产业科技园,在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高新区企业开展未来产业相关研发、成果中试及产业化、新型基础设施及应用场景建设,培育多元化未来产业推进力量。支持有条件的高新区开展未来产业改革措施先行先试,打造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示范样板。(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促进产学研融通。建立高新区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人才需求三张动态清单,搭建企业、高校院所信息共享省级平台,做优做实“企业难题在高新区揭榜、高校成果在高新区转化、高校人才在高新区任职”模式。优先支持高新区依托区域内重点高校新建高水平省级大学科技园,支持高新区“开放式大学科技园”转型升级。依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高新区创新主体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的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等给予重点支持。(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优化项目服务。对高新区内新落地投资金额超过20亿元,且行业前景优、亩均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的产业项目,省、市科技部门实施“零距离”主动服务,围绕其科技创新需求,帮助对接匹配专家、转化科技成果、攻克关键技术、搭建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择优支持实施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现建设项目和科技项目“同开工”。(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深化金融赋能。在高新区全面使用山东省科融信综合服务平台,大力推广“鲁科贷”“鲁科担”“鲁科保”“鲁科投”“鲁科融”等科技金融产品,建立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督导调度。省科技厅负责全省高新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高新区进行指导和支持。省科技厅建立督导调度工作制度,每季度调度高新区经济运行和科技创新情况,并对落后单位开展现场指导。进一步密切与高新区的沟通联系,将高新区日常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升级国家高新区、评优树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指标。(省科技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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