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按照《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济农字〔2019〕8号)要求,现决定开展第十九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简称“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按照《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电子商务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必须达到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准备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书,有关材料需胶质装订成册(一份,A4纸,双面印刷,封面统一使用绿色皮纹纸)。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推荐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名单(附件1、2)。
二、申报企业基本材料
(一)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审计报告需加盖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六)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七)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材料,企业环保体系认证证明,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注册商标材料等。
(九)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十)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签订的合作合同(协议),共同制定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十一)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证明、双创人员证明。
前七项为必备材料,第八——十一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报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有关要求
1.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推荐申报企业,对企业提供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材料齐全。
2.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3.申报认定材料请于9月30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处,同时报送附件1、2电子版。
附件:1.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表
2.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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